又炸了!“锦江宾馆VS锦江之星”酒店商标之争

阅读:144 2026-06-26 17:10:48
锦江之星是一个快捷酒店的品牌,它的持有人是锦江集团。近期锦江集团就发现在其他的宣传网站上或者其他的外卖软件、订酒店的软件等 APP 上发现了有锦江宾馆也在使用锦江字样的商标。
锦江之星就将锦江宾馆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锦江之星商标是在 1998 年的 7 月份由锦江集团提出注册申请的,它有好几十年的历史了,知名度也比较高。
锦江宾馆是在 1997 年就在使用锦江字样作为宾馆的名称,而且一直在使用。锦江之星申请商标的时间段还晚于人家锦江宾馆使用这个名称的时间。
所以法院就认为锦江宾馆不侵权,为什么?本案裁判核心依据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商标注册申请前,他人已在相同/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先使用人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

法院认定被告完全满足在先使用全部要件:使用时间在先,1997年启用“锦江”标识,早于1998年锦江之星商标申请日;形成区域性商誉,本地经营近30年,拥有稳定本地客群,具备独立市场知名度;使用范围未扩张,始终限定同一原址经营,未开设分店、未对外授权加盟,无跨区域使用。

主体承继合法,企业改制、转让仅变更经营主体,门店、字号、经营业务完整延续,可继承在先使用权利;无主观攀附恶意,被告使用“锦江”远早于锦江之星全国连锁扩张,不存在刻意蹭品牌流量行为。

举个例子来说,如果申请了 a 商标,那么在我注册申请之前有人一直在持续使用 a 商标,那么我注册下来这个商标 a 商标是我所有,但是其他在先使用人也依然可以在原来的范围内继续使用 a 商标,原来的使用人就不侵犯我 a 商标的权利。
所以这个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如果留有证据还是很重要的,但是与其你不注册你还不如先注册,所以商标最好是先注册,也就少了后边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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