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四姐手撕兔”遭遇“四姐火锅”商标侵权索赔50万!商标警钟长鸣

阅读:120 2026-07-02 17:41:18
就因为店名里有 "四姐" 两个字被人索赔五十万,最后法院判不侵权。
成都有个开 "四姐手撕兔" 的老板娘刘四姐,在家排行老四。2016 年刘四姐在成都某街道推着小车卖卤菜,辛辛苦苦做了十年,后来开了六家分店,也开出几家四姐卤菜分店,结果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
2011 年李某注册了三枚四姐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包括第 30 类、第 35 类和第 43 类。2016 年扬州某餐饮公司受让取得了这三枚商标的专用权。起诉她的正是这家扬州的餐饮公司,人家持有 "四姐" 的商标,这家企业主营火锅,称刘四姐招牌里的 "四姐" 构成商标侵权,一张嘴就要 50 万元。
2025 年该公司认为刘四姐在经营时使用四姐字样,还通过外卖平台销售,开展加盟业务,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于是提起诉讼,索赔 50 万元。
换做是你是不是都慌了?毕竟 50 万可能是一个小店好几年的利润。幸好成都高新法院直接判被告不侵权,双方诉求全驳回。
法院审理认为四姐卤菜不构成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一、两者在服务内容、方式和消费对象上都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原告是做火锅的,属于餐饮服务;被告是做手撕兔的,属于预包装食品。经营模式、消费场景完全不一样,消费者根本不会混淆,这也是法院驳回索赔的核心理由。
二、"四姐" 这个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它的保护范围也不宜过宽。要知道公共资源不能垄断,"四姐" 在川渝地区就是最普通的亲缘称谓,属于大家都能用的公共词汇。注册了 "四姐" 商标不代表就能独占这个词,这是最关键的一点。
三、消费者基于一般认知,不会把成都这家卤菜店和扬州那家餐饮公司混为一谈。老板娘本身就叫 "四姐",用自己的俗称命名店铺。此外人家根本就没有攀附原告商标的恶意,这也是不侵权的关键。
这也告诫了广大经营者,开店做生意前还是要核查相关店名,规避潜在法律风险。如果哪天你也遇到了类似的商标纠纷问题,一定要清楚相关法律依据,做好应诉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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